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发布日期:2016-03-16 发布员:济南庆典公司
篇一: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司法局挑选了10名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律师组建成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政府法律参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重大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各项事务和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政府事务,顾问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签约,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顾问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意见是否被采纳由区政府决定);
4、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履行法律事务期间,顾问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4、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5、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顾问律师的工作机制
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先予试行1年,暂不颁发聘书。区政府领导如确有需要,可挑选法律顾问团中的一名律师作为相对固定的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与相关法律事务相适应的原则,指派顾问团的律师跟进区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遇到指派律师开庭、出差到外地办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调派其他顾问律师负责跟进。法律事务重大、复杂的,可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视情况召集和调配法律顾问团的其他成员参与。具体召集和调配事宜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李玉茹科长负责。(电话:86887742 13609605621)
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将及时予以撤换。
篇二: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贵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贵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贵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贵政府委托,对以贵政府名义或被贵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贵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贵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贵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规范贵府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9、参与贵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依据,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严格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服务方式: 在行政执法中,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中,指派丰富的律师参与,认真被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申请书意见,提出中肯明确的法律意见,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维护政府执法公正形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相关行政执法证据,论证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论辩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10、整理汇编贵府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11、接受贵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
12、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指示,从政府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维护政府利益。
13、定期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14、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15、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律师值班,同时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向贵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三份,其中贵政府法制办一份,贵政府相关领导一份,法律顾问本人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向贵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交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3、列席贵政府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我所同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的服务。
定期为:我所在每周二、四指派固定的专业律师到贵政府坐班服务;
不定期为:除了坐班专业律师之外,保证贵政府在遇有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即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5、对贵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所坚持以团队的力量完成,并针对贵政府的实际需要,选出我所在各个专业领域最优秀的律师组建成的专业顾问团。对贵政府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指派该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提供服务。
6、我所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府汇报。
四、责任和纪律
1、本所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
2、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贵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要对外披露,必须按贵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3、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贵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4、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坚持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
五、工作条件
1、贵政府办公室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发文范围,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
2、贵政府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证件和介绍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配合。
六、竞争报价
如果能成为贵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将对贵府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篇三: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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