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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28  发布员:济南庆典公司

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万余场,近3亿人次参加。在这类活动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乃至世界体育界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哪些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答: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问:条例确立了哪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答:明确安全责任是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前提。条例在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的同时,还重点对有关主体的安全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责任,包括: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承办者在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具体责任。
  二是,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在场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体责任。
  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等。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答: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的关键。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是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例据此确立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制度,并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考虑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问: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条例作了哪些规范?
  答: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需要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必要的规范。为此,条例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检查等等。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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